
《人类日报》,北京,4月17日(Bo Chendi,Gao Qingyang),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及最高法院共同发布了四批常见的劳工和人员纠纷案件。该案致力于澄清雇主无法通过变相调整工作以及对不约束主题的竞争协议的限制来减少孕妇雇员的工资和福利。
保护女性雇员的工作和健康权是一般社会问题的热门话题之一。记者指出,目前发布的案件中争议的重点是,由于女性雇员的怀孕,雇主是否可以降低其工资。
Zhao于2022年1月加入了一家技术公司ASAN工程师。劳动合同结束了两方之间的工作期间,在参与特定项目并等待该项目的过程中,工作期间分裂了。 Zhao在P期间的每月薪水特定项目中的发音是3,000元人民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工资,以及14,000元人民币的项目位置津贴;在等待该项目期间,赵仅获得主要工资。 2023年2月,赵告诉一家技术公司,她的怀孕是真实的。一家技术公司直接向Zhao项目团队宣布,“ Zhao从项目团队中退缩”而无需与Zhao交谈。赵在反对毫无结果之后再也没有工作。因为事实上,一家技术公司声称赵没有参加该项目,并以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赵的怀孕薪水。赵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决定以每月17,000元的标准向技术公司提高怀孕工资。仲裁委员会已经确定,一家技术公司将在赵的怀孕工资中有所作为每月的标准为17,000元。
第48条,《保护妇女权利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利益》第1款以及“女雇员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的第5条,明确设定了雇主不会因怀孕而减少女性雇员的工资和福利。 “女雇员的劳动力保护方面的特殊规定”的第6条设置:“如果女性雇员在怀孕期间不适应原始劳动,则雇主应根据医疗机构证书减少工作量或调整其他适应性劳动力。显然,“显然是“减少劳动力或调整其他适当劳动的劳动力”的基础,如果是女性雇员的雇员,则在怀孕期间,雇用了劳动。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公司的行为要求赵退出该项目不符合该项目的等待情况,可适应“医疗机构的原始制造”,这是违反妇女的妇女6个特殊条款的案件,并与这些妇女的妇女组织妇女的职位,并以这些妇女的职位组织妇女的职位“与妇女的职位”较低的妇女职位,以“与妇女的职位”较低的ZHAO ZHAO ZHAO ZHAO ZHAO的统治地位。在该项目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护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和“妇女雇员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5条。因此,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裁定技术公司由工资Wagezhao的差额组成,根据Zhao的原始工资为每月17,000元的薪水。
最高法院提醒我们在实践中,当一天 - 至日管理工作时,各个单位应注意保护女性雇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尤其是在怀孕,分娩和母乳喂养期间(从那里(三个时期)(“三个时期”(按照法律,按照法律,三个时期)),他们不能在不及时地组织自己的工作中的三个时期来侵犯“三个时期”的工作,而不是侵犯他们的职务,而不是在组织中的工作,而不是在组织中的工作,而不是在他们的工作中造成任何努力,而不是在组织中的工作,则无力地努力,并不是在组织自己的工作。女性雇员在女性雇员的“三个时期”中的工资和福利同时,女性雇员还应评估其身体状况,正确地研究了诸如原始劳动的灵活性,并与雇主积极交流,并合理地进行合法权利和利益。
(编辑:Ma Chang,Deng Zhihui)
分享让许多人看到